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六二號
原告戊○○訴訟代理人丙○○律師複代理人丁○○律師被告乙○○
甲○○住
居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林春長法官吳幸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惠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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