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易字第16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之案由欄所載之「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應更正為「過失傷害案件」。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此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本件判決原本即正本案由欄原記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係誤寫,應更正為「過失傷害案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何燕蓉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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