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士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陳弘憲

儲浩哲

曾品涵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1年1月12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11432181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各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丙○○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擴音器壹個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丙○○、乙○○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1月1日17時26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三)行為:以播放擴音器、撒冥紙之方式,於上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滋擾。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三)現場照片。

三、丙○○行為時未滿18歲減輕處罰。扣案之擴音器1個為被移送人乙○○所有,供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9條、第68條第2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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