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121號
原告 劉慶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哲豪 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建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3,200元,有威仲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定報告在卷可佐;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3,200元(計算式:系爭房屋現值243,200元+積欠之房租140,000元=383,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已繳之1,440元,尚應補繳2,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或未繳足,即駁回其訴。
二、敘明彰化市○○路000號1樓房屋之面積為何?是否即如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並應具狀表明完整適法之訴之聲明第1項。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應按被告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