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調字第380號
聲請人 邱宏修
相對人國庭一品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理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請求之各項金額、內容及計算方式為何,及附繕本到院,並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新臺幣(下同)1萬1,000元,惟各項金額、內容及計算方式並非明確,又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上開規定,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判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