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8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德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提出支票票面金額為新臺幣玖萬玖仟零肆拾肆元、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貳佰陸拾貳元之二張退票理由單。
二、請釋明請求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壹佰零玖元、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玖佰肆拾陸元、新臺幣陸仟壹佰伍拾元之請求依據。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沈錫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