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228號
原 告 巫孟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首羅資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計算並繳納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
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及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依原告提出之起訴狀中訴之聲明記載:「為請求被
告首羅資訊有限公司(負責人: 陳勝豪 )因未依承攬合約內明
定上線日期完成原告所委託建制市集網站之事,因被告超過合
約內原定網站上線日期03/01/2013之後又三度(3/16、4/1、
4/8)超過其被告自己所要求之期限,而在最後原告要求停止
網站建制日(4/15/2013)時網站之主要功能如金流系統與諸
多功能卻還不能使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網站建制工作並
還網站建置所產生之以下費用。1.第一期費用:新臺幣(下同
)59,400元、2.承攬合約裡明定超過網站上線日期(原定網站
上線日期3/1/2013)45天(最後要求停止網站建置日期4/15/2
013)。原告因此要求賠償懲罰性違約金178,200元。3.因被
告無法準時完成網站,而被告也不知道還要多久才能完成建制
工作,所以原告才要求網站建制。因此被告需要負擔網站不能
準時上線(合約上線時間:3/1/2013)所產生之相關開銷致原
告找到新廠商並完成至網站可已對外經營之時間內所產生之所
有費用。A.辦公室租賃費用每月3,150元。B.會計費用每月2,
000元。」,除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未特定外,亦未陳明訴訟
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
裁判費。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並以訴之聲明合計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應繳之裁判費後,補繳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