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84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滿榮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煥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84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8,400元【計算式:152.10平方公尺(原審判決附圖所示B部分面積×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
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陳茵珮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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