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
原告乙○○
丁○○丙○○甲○○被告戊○○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被告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判決正本及其他文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次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判決正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張瑞蘭~B法官王金洲~B法官廖慧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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