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限制出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一六號
原告 王玉印 訴訟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 賴建勳 、 藍萍 、 林書安 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瑞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