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屏小字第12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被 告 曾昱維
陳夙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又被告經合法通知,俱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主張屬實。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
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所為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又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命由敗訴之
被告連帶負擔,附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劉子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書記官劉旻葳
附表:
┌─┬──────┬─────┬─────┬─────────────────────┬─────────────────────┐
│編│立據日期│借款金額│尚欠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新臺幣)├────────────────┬────┼────────────────┬────┤
│號││││起訖期間│週年利率│起訖期間│週年利率│
├─┼──────┼─────┼─────┼────────────────┼────┼────────────────┼────┤
│1│94年8月26日│25,921元│3,779元│自105年9月1日起至106年2月21日止│1.15%│自105年10月1日起至106年2月21日止│0.115%│
││││├────────────────┼────┼────────────────┼────┤
│││││自106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4.17%│自106年2月22日起至106年3月31日止│0.417%│
││││││├────────────────┼────┤
│││││││自106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0.834%│
├─┼──────┼─────┼─────┼────────────────┼────┼────────────────┼────┤
│2│95年2月15日│22,881元│3,621元│自105年9月1日起至106年2月21日止│1.15%│自105年10月1日起至106年2月21日止│0.115%│
││││├────────────────┼────┼────────────────┼────┤
│││││自106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4.17%│自106年2月22日起至106年3月31日止│0.417%│
││││││├────────────────┼────┤
│││││││自106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0.834%│
├─┼──────┼─────┼─────┼────────────────┼────┼────────────────┼────┤
│3│95年9月25日│22,866元│3,643元│自105年8月1日起至106年2月21日止│1.15%│自105年9月1日起至106年2月21日止│0.115%│
││││├────────────────┼────┼────────────────┼────┤
│││││自106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4.17%│自106年2月22日起至106年2月28日止│0.417%│
││││││├────────────────┼────┤
│││││││自106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0.834%│
├─┼──────┼─────┼─────┼────────────────┼────┼────────────────┼────┤
│4│96年2月24日│22,868元│3,645元│自105年8月1日起至106年2月21日止│1.15%│自105年9月1日起至106年2月21日止│0.115%│
││││├────────────────┼────┼────────────────┼────┤
│││││自106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4.17%│自106年2月22日起至106年2月28日止│0.417%│
││││││├────────────────┼────┤
│││││││自106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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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年8月29日│22,871元│3,647元│自105年8月1日起至106年2月21日止│1.15%│自105年9月1日起至106年2月21日止│0.115%│
││││├────────────────┼────┼────────────────┼────┤
│││││自106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4.17%│自106年2月22日起至106年2月28日止│0.417%│
││││││├────────────────┼────┤
│││││││自106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0.834%│
├─┼──────┼─────┼─────┼────────────────┼────┼────────────────┼────┤
│6│98年2月18日│22,881元│3,652元│自105年8月1日起至106年2月21日止│1.15%│自105年9月1日起至106年2月21日止│0.115%│
││││├────────────────┼────┼────────────────┼────┤
│││││自106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4.17%│自106年2月22日起至106年2月28日止│0.417%│
││││││├────────────────┼────┤
│││││││自106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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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尚欠新臺幣21,98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