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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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04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應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應補繳14,85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業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鄭淑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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