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秩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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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重秩聲字第1號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聲明異議人  賴建利
即受處分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所為之處分(新
北警蘆刑裁字第10606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
起5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
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
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55條、第5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以新北警蘆刑裁字
第106069號處分書裁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在案,而異議人
業於民國106年12月24日19時收受上開原處分機關之處分書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是依上揭規定,異議人聲明異議至
遲應於106年12月29日午夜24時前為之,然依卷附之異議人
所提聲明異議狀上之記載,其具狀之時間為107年1月5日,
顯已逾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異議期間,
是其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姚孟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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