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84號

原告 蕭士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企業(全省7-11店)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5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因事實(須包含人、事、時、地、物,表明上開金額之計算式與計算依據)。

三、請求權基礎,也就是請求之法律或契約依據為何,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四、完整被告「統一企業(全省7-11店)」之正確完整名稱、地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後附書證之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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