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原花小字第1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原花小字第12號
原   告  蔡如育蔡倉鈺
被   告  朱明智
上列當事人102年度原花小字第1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1月1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李宜蓉
    通 譯 莊月娟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元,並自民國102年8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李宜蓉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李宜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