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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