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832號聲明人乙○○
丙○○
25弄6甲○○相對人即被繼承人丁○○(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可參。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始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復經民法第1176條第6項前段載有明文可稽。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丁○○於民國97年5月5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在卷足參,而依聲明人陳報之繼承系統表,其雖無配偶、子女,然依戶籍謄本所載,其尚有第二順序之繼承人即父親 陳春淵 尚未死亡,而本院復查無陳春淵拋棄繼承之案件,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按,而聲明人3人既均為第三順序之法定繼承人,依法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渠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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