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業務侵占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方艤駐法官陳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妨│有如以一││台│6│彰│5│││││號││害│期易三日││中│8│化│1│││││執0││自│徒科百│7│地│偵2│地│易2││同│上│1│6││由│刑罰元││檢│2│院│3│││││4│││五金折││署│1│││││││1│││月,算│││││││││││├──┼────┼────┼─┼───┼─┼───┼────┼─┼───┼────┼──┤│業│有如以一││台││臺│2│││││號││務│期易三日││中│1│中│上0│││││執0││侵│徒科百││地│偵7│高│5│9│同│上│9│2││占│刑罰元│月│檢│9│分│易1│││││2│││六金折│份│署│5│院││││││9│││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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