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繼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繼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繼字第48號聲請人乙○○聲請人丙○○聲請人甲○○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身分證件:中國居民身分證之影本(須附大陸公證處公證書正本、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核驗證明正本)。
(二)其他足證當事人親屬關係之往來證據,如照片、通信信函及其信封。
(三)繼承系統表(須記載全體繼承人即第一順位到第四順位繼承人姓名及存歿狀態)。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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