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20號聲請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丁○○相對人戊○○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參佰柒拾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35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8,37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雅敏合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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