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462號
原   告  葉又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存華 即明華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
2,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