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
原告侯氏汽車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衡陽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發函通知原告,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原告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逾期迄未補正。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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