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交簡上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交簡上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簡上字第四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里己 律師
蔡淑媛 律師 吳敏蕙 律師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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