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六九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肆拾壹萬玖仟貳佰叁拾元,折合銀元玖佰捌拾萬零陸仟肆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萬零柒仟捌佰柒拾壹元伍角元,折合新臺幣叁拾貳萬叁仟陸佰壹拾肆元(元以下捨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