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16號聲請人 許玟潔 非訟代理人 郭志剛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邱玉景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區○○段○○○○○○○○○○號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與謄本相符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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