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732號債權人 游世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宋偉 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利息不得滾入本金再計算利息,故請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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