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九號
原告戊○○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被告丙○○
丁○○嘉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己○○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六一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