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94號原告 張仁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德慧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