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38號原告 陳昶宇 即 陳政良 被告高雄市大寮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景福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00,000元(即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37396號案之執行債權本金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68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年度救字第38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