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44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富濱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第二行「 洪文欽 」之記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此於裁定亦應1體適用。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第二行記載「洪文欽」對甲○○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以104年度家護字第894號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其不得對甲○○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及禁止對甲○○為騷擾、跟蹤之行為。而據卷內證據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該行為人係「乙○○」,本院上開記載,顯係誤寫,自應更正為「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揚奇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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