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52號原告日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聖育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原告與被告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4,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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