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332號原告 張晉焜 訴訟代理人 黃柏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通行地)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