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74號原告 施東益 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被告 謝麗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