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原告 邱玉珍
邱瑞香 邱吉慶 邱吉成 被告 顏淵 上列被告因99年度交訴字第68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戴韻玲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劉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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