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531號上訴人丁○○○
丙○○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 律師複代理人 陳柏乾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0月14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蘇芹英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書記官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