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744號上訴人丁○○
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0月2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謝碧莉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書記官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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