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5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44號原告懋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偉群 (董事)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梁燕妮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吳自心 (局長)訴訟代理人 張淑真
吳定陽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1年10月11日上午10時5分於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程怡怡法官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德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