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小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宜小字第39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世華
       黃文進
被   告  陳柏瑀陳炆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492元,及自95年2月7日
起至95年3月13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
95年3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
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張軒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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