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城小字第11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吳哲維
黃佳惠
被 告 楊欽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8年2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889元,及其中23,390元自民國107年
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7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88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蔡旻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金門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