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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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39號原告 張俊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大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林銘哲 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整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第15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50,50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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