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20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不服本院民國99年8月9日科處罰鍰裁定而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鳳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