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2485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玖拾柒萬捌仟貳
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零陸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壹佰捌拾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