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8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8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88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證據補充併有搜索扣押筆錄在卷可稽,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平和、所生危害輕微、犯後坦承、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由本院合議庭(二審)審理。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英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巫美華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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