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2464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甲○○給付新台幣750,113元及利息、違約金。然查,甲○○已於94年1月6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原告對無當事人能力之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自應認為不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