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243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慶 諭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950元,惟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係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被告返還並遷讓系爭房屋予原告,訴訟標的為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而非租賃權,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租賃物之價額為准(司法院院字第2469號參照),又原告陳報就系爭房屋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000元(25000x120=0000000,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5,950元外,尚應補繳2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