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姜至軒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及禁見之必要,著自九十六年四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及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陳彥宏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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