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19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呂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2月13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吳韻馨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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