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5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花蓮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阮慶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5年度偵字4779、5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刑法第328條之強盜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11月1日將其收押。嗣於96年2月1日延長羈押2月迄今。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而被告於本院96年3月5日準備程序時當庭所提出之具保聲請,並無理由,併予駁回,附予敘明。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豫雙
法官揚仲農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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