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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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27號聲請人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1衖6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汪進東 於民國84年9月2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360,000元之扺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茲債務人汪進東對聲請人負債1,586,012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嗣於85年10月7日移轉讓與附表所示不動產予相對人丙○○,業經登記在案,聲請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扺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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