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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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89號上訴人合作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
巷7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合作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合作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書記官王羽潔